陕西神木大柳塔警察玩小聪明——栽了!

好久没正眼看白岩松了,今天好不容易晚上闲的无聊看了一下,还被有关警察收赞助费的新闻给震了!猛一下脑子转不过弯来还不敢相信,想不通中央媒体怎么如此直接就把这样的丑事给曝光了?急急上网打开一个,果真。。。。。。娘啊!这事又给捅大了。。。。。。

收赞助费的警察成了什么?!



11月8日上午,陕西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召开座谈会,向与会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“赞助费”300余万元。据记者目击,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在座谈会上表示:“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,倡导花钱买平安,平安促发展,有钱的出钱,有力的出力。我们期待你们的大力支持。”煤老板代表则称,“保障煤老板人身、利益不受侵犯就要靠公安队伍”,交钱名义上是赞助公安局,“实际是对我们个人利益加强防范”。(11月9日 《三秦都市报》)

在我们这个转型时期,一些地方,警方的经费经常性地不足,因经费不足,警方办案收取赞助费的事,以前也听说过,但是那毕竟是在有案件发生的时候针对当事人收的。现在凭空开个座谈会就大笔收钱,尽管煤老板有钱,这钱也收得不明不白,不合理也不合法。

按道理,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,其经费由财政开支,一方的警察,保一方的平安。也就是说,实际上是一方的纳税人花钱养一方的警察,这些警察,理所应当为一方所有民众服务。一般来说,各地的贫富程度虽有不同,但警方的经费却应该是一样的,除非富裕地方有特别的补助,但这种补助,也只能通过政府来下拨。严格说来,如果警方真的经费不足,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增拨,但只能通过主管部门。如果允许各地公安机关自己找米下锅,比如说找有钱的老板自行筹集,那么,维持地方秩序的警察,自己就先乱了章法。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。

道理很简单,警察和军队一样,是有武装的队伍,属于国家的利器。任何一个处于和平时期的正常国家,都不可能允许这些部门自行筹款。因为这种筹款,很难掌握分寸。怎么筹,筹多少?你凭什么筹?都是天大的问题。这种筹款,跟当年东北的红胡子(编按:指旧时东北地区活动在深山野林中结伙打劫的人)收保护费一样,很难划清界限。往严重点说,只要手里有武装的机构可以自行收费,改善自己的装备和人员待遇,那么,离树山头割据就不太远了。事实上,只有在国家分裂,中央政权衰落的特别时期,才会出现这种状况。

当然,向煤老板收赞助的神木公安局大柳塔分局,不会有这个野心,也没有自立山头,收保护费的意识。在某种程度上,收取赞助费也许只是因为小煤窑大批开采而滋生治安问题,导致警力不足,经费不足,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。在他们看来,既然小煤窑老板发了大财,带来了当地前所未有的治安问题,而受这种治安问题威胁最大的,又是煤老板,所以,从他们那里收一点赞助费,用以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,理所应当。

应该说,这些说法未必没有道理,但我们知道,小煤窑的开采,尽管带来了当地的治安问题,但同时也给地方增加了税收。为了更好地应对治安问题,公安机关的经费问题,正常的途径是通过当地政府,用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解决,决不能自己跟煤老板发生直接关系,没有任何正当手续,自己收钱。这容易出现账目不清的问题,滋生腐败不说,也往往会导致两种情况发生,一是公安部门收了人家的钱,为人家消灾,至少在某种情况下,变相成了为煤老板看家护院的家丁;二是反正我手里有枪,你在我的管辖范围内,让你交钱你就得交钱,这钱,等于是保护费。今天可以跟煤老板收,明天就可以跟别的什么人收,这样收来收去,警察变成什么了呢?但愿,神木县的警察,目前还仅仅可能存在第一种情况。

老板的生命财产要保护,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也需要保护。有钱的多保护,没钱的少保护,甚至不保护,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警察的宗旨。原则上讲,煤老板如果乐意资助警察,也不是不可以,只是这种资助要通过正常渠道,而且资助不是交易,更不是收买、等价交换。

另一篇:公安局卖平安涉嫌三宗罪

西安晚报 杨涛 江西检察官

大抵是大柳塔分局多少还懂得什么是“害羞”,所以,他们也晓得将会议选择在内蒙古召开,参加会议的公安干警也不允许穿警服。不过,不管用什么形式,都无法掩饰他们所犯下的“三宗罪”。

在现代法治社会,“税收法定”是一项基本原则,意味着公权力机关向公民所收取的各种税收与费用,都必须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与法律的授权,否则,政府收取税费与“黑社会”组织收取保护费何异?大柳塔公安分局没有法律的授权,没有经过人大的同意,私自向煤老板收取“赞助费”是法外滥用权力,这是“第一宗罪”。

大柳塔分局魏局长说“刑事案件的频发,使公安机关并不宽余的经费更加紧张。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,倡导花钱买平安,平安促发展,有钱的出钱,有力的出力。”言之谆谆,听之藐藐。首先,人民向政府纳税,本身就是向政府购买了公共服务,公安机关所述情况如果属实,那么就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打报告,争取政府拨款,如果公安机关以此为理由,擅自向纳税人收费,那就是事实上的让纳税人“重复纳税”、“双重纳税”,这是“第二宗罪”。

大柳塔公安分局“第三宗罪”是,向煤老板收取额外的“赞助费”,将可能产生“选择性执法”,破坏执法公正。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”,有了“赞助费”,煤老板自然会要求享受“VIP”的治安服务,在普通公民与煤老板同样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,优势的执法资源必然向煤老板倾斜。

面对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犯下的 “三宗罪”,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、检察机关如果视而不见,那就是对人民的渎职与犯罪!